在人口繁多、事務匆忙的現代社會,經常可以在街頭巷尾、車上飛機上發現他人遺失的東西,這些東西僅是因疏忽而失落,並無拋棄所有權之意,故就拾得人而言,係以自然和平的方法拾得,並無勉強成分,因之所謂遺失物之拾得,必須具備此要件。 拾得遺失物後,如果知道遺失物的所有人,應立即設法通知,或報告警察、自治機關(民法第803條),如果於通知招領六個月後無人認領,拾得人即可取得該物,若有人出來認領,拾得人可以請求最多不超過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(民法第805條)。 但若拾得他人遺失物,未按法律程序處理,反而據為己有,即會觸犯刑法侵占遺失物罪嫌(刑法第337條),處罰雖僅有新台幣500元以下罰金,卻會留下犯罪紀錄,且也無法再請求酬金,可謂得不償失。因此,拾得遺失物後,請儘速交警察機關處理,並等候通知,千萬不要據為己有,以免受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