扣押、假扣押與羈押
新聞媒體報導某些營私舞弊案件,常常以顯著之篇輻刋登某某人已被檢察官「扣押」的消息,雖然大家見報之後均知道報上所稱之「扣押」,是指對於某人人身自由之拘束,也就是地檢署已將人犯向法院聲請羈押,經法院獲准,該人以被吿之身份送到看守所。實則「扣押」是什麽呢?這是一個法律名詞,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,得扣押之」。所以扣押顯係法院或檢察官因保全證物或得沒收之物,不待權利者之承認取得其占有而為之強制處分,是單純對物的一種處分行為,而媒體報導上將被吿人身自由之拘束稱為「扣押」,顯然的是「銬押」之意, 只是法律上沒有「扣押」用語而已。
那麽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之拘束,應如何稱呼才是正確呢?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,應該稱為「羈押」,通稱為「收押」亦無不合,也就是說被吿經法官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有羈押之原因,於必要時得羈押之。所以羈押是對人的一種強制處分,與扣押係對物的強制處分迥然不同。經過以上的說明,大家對於如此似是而非的法律用語,不致再發生誤解。
還有與「扣押」容易於混淆不淸的「假扣押」,也頗令人難以區分,在此順便加以說明。所謂「假扣押」是民事訴訟法上的名詞,與扣押顯有區別。假扣押是法律為保障債權人之正當利益,就金錢之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,擔心債務人有藏匿財產、脫產等行為,而影響債權人日後之強制執行程序,故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財產之強制執行,而暫時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,所以規定須有日後不能强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,始得為之。聲請假扣押時,應就假扣押之原因及假扣押之必要提出釋明,始能獲得裁准。